张丽珍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抚养权变更纠纷,张律师助被告保住孩子抚养权
来源:张丽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量:374

近年来离婚率升高,抚养权纠纷也居高不下,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诉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的抚养权是否达到变更条件?原告的诉求是否合理?被告找到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用有力的证词驳回原告诉求,最终保住了被告的抚养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张丽珍、李沙律师来看事情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杨女

被告: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杨女与被告陈男2013年结婚,14年育有一子陈子,后两人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陈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认为办完离婚手续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婚生子陈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协议中已经签订由被告抚养儿子,如今变更抚养权不合理,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席了本次案件。

【裁定结果】

被告称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以换取婚生子陈子的抚养权,双方离婚是由于杨女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导致家庭破裂。

被告不仅有抚养意愿,也有抚养能力。被告在海南及北京均开有公司,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灵活方便照顾孩子;杨女与被告均非北京户籍,陈子无法在北京参加高考,而被告已为陈子在发展建设中的海南(被告老家)找到了最好的对口小学;离婚后,被告保证了原告的探望权,但原告在照顾陈子两三个月后控制并阻碍孩子与被告见面,使得被告无法亲自照料孩子。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陈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因而本案未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答应让儿子随原告生活,杨女要求变更陈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

驳回原告杨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女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陈男独自支付抚养费且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再从以下2点可反驳原告的诉求:

1、被告与原告离婚不足一年,双方现在的客观情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法定理由。

2、现距离杨女与被告协议离婚尚不足一年时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变更陈子的抚养关系,对其身心发展并无好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并未达到变更被告抚养权的条件。

【本案结语】

变更抚养权中,要着重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变更条件,其次变更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两位律师从协议的各个方面和双方婚后表现着手,证明并未达到变更抚养权条件,由被告抚养是较好的选择,驳回原告诉求,如你遇到变更抚养权纠纷,不知道从何下手,找有经验的律师能快速有力的解决你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向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寻求帮助。

以上内容由张丽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丽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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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丽珍
  • 执业律所: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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