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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还房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张丽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384

现实生活中,离婚率据高不下,婚姻的可靠性越来越受到置疑。夫妻双方为保护各自婚前财产,经常会考虑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以规避离婚的风险,但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房贷”的财产争议却不可避免,其购房款来源却为夫妻争夺房产的关键因素,本案鲁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婚前购房婚后还房贷”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肖某

被告:陈某

诉讼代理人:鲁清欣

案情概述

肖某与陈某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24日,肖某出具了声明一份:我与陈某结婚后,生活在唯一的一套住房内(即诉争房屋),此房是工作单位分配,将来也是用陈某住房公积金购买属婚前财产。如若陈某去世,此房继承权归儿子陈某雄所有,我不会在此居住和继承此财产,特此声明。诉争房屋系19975月19日,陈某承租的中国交响乐团的公房,2013年221日,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交响乐团签署《中国交响乐团职工购买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了诉争房屋,合同价款62027元,后于2018年肖某起诉陈某离婚,要求分割诉争房屋,被告陈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本案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认定肖某出具的声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故诉争房屋根据该声明属于被告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肖某出具的声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故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诉争房屋属于被告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肖某无关。对此,XX律师提出了专业见解:本案的购房款来源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再未查清购房款的前提下做出判决,已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法院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肖某出具的声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财产的归属应指对财产归谁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声明中仅说明诉争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并未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且该声明仅为肖某单方出具并不能构成夫妻财产约定。因此,肖某出具的声明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2、声明中称诉争房屋系“婚前财产”,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的约定只能改变诉争房屋的归属,不能改变诉争房屋购买的时间,而诉争房产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婚内财产。

3、陈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中,陈某仅提供了承租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工龄优惠流水及公积金有15万证明,但并未提供公积金付款流水,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的公积金。因此,应将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中肖某及其代理律师并未向法院提出查清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要点,也并未申请法院调取陈某的公积金流水。二审庭审中,鲁律师紧紧围绕诉争房屋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陈某的公积金作为突破口,并向法官提交了调取申请,要求调取陈某的公积金流水,但至二审判决后法院也并未调取,直接维持了原判。

【本案结语】

综上所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未查清购房款的来源,直接将诉争房屋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但此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诉争房屋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已成定论,结局却让人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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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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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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